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6點及「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7點規定,學校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時,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
障礙設備及必要之服務與協助。
二、復依「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
生參與,應提供無障礙設備及交通工具。
三、為落實前開規定,請各校於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規劃與評估階段:應先行盤點並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參與需求,將住宿環境、交通工具(如無障礙巴士)、場
地動線、支持人力及相關必要服務等無障礙事項,納入活動之整體設計。
(二)招標與契約階段:如涉及委託外部單位辦理,應將前述無障礙需求及相關支持服務明確載明於招標文件、評選
項目及契約規範中,以確保受託單位之履約內容符合法令規定,保障學生參與權益。
四、請各校行政團隊於辦理採購及活動規劃時,秉持友善校園精神,確保特教學生能與一般學生平等參與各項學習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