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6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55564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
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主動
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三、為避免貴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至本系統
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7月10日(星期五)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退還時請副知本局。
四、本系統所列申貸學生名單,係同時請領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或
原住民等特殊身分助學補助者,由教育部於115年6月5日勾稽得之,提供貴校檢核參考,請貴校以彙報當日之實
際情形為準。餘未申請前開助學補助之申貸學生,如有加退選學分或休退學等學籍異動者,仍請貴校自行檢核溢
貸情形,並於本系統彙報。
五、有關「退還就學貸款溢領金額流程圖」及「溢貸情形彙報步驟」請至本系統-「其他事項」-「教育部相關說明
事項資料下載」自行下載參閱;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國教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