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師生/高中/家長】完成休學或退學手續時,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7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243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有戶籍登記之中
       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三、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

       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者,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考量學生當學期開學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期
       間,學生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

       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已

       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予貴校。
 (二)若學生有貸款需求,請貴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10條規

       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依約還款。
四、另查國教署114年7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4280號函(諒達)說明四略以,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決議,如學生於承貸銀行撥款前已辦妥休、退學手續,則學校需通
       知承貸銀行不撥付休學學生之貸款,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貴校如仍有本案相關執行疑義,請洽國教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