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處/學生/家長/教師】《預防性影像犯罪宣導》保護性隱私權,數位安全齊心護

參考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

性隱私權是個人重要權益,為加強保護,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訂定相關罰則。即使是冒用他人照片,透過軟體合成、重製成性影像,也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 常見行為態樣及處罰規定

1. 線上遊戲誘騙拍兒少裸照

  • 行為態樣: 兒少在家玩手機或網路遊戲時遇到玩家搭訕,對方以遊戲點數或虛擬寶物誘騙其自拍裸照。

  • 處罰規定: 誘騙兒少自行拍攝性影像,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2. 暴力威脅索取性影像

  • 行為態樣: 傳送暴力威脅訊息,要求被害人傳送性影像、遊戲點數及金錢,否則威脅會到住家或學校堵人。

  • 處罰規定: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使其本人攝錄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19條之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若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3. 打工拍攝性影像

  • 行為態樣: 被害人參加打工外拍,受高薪邀約拍下性影像,後續未經同意被洩漏到網路上。

  • 處罰規定:

    • 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觸犯《刑法》第319條之3,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若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4. 冒用照片合成性影像

  • 行為態樣: 擷取被害人照片,利用 AI 軟體換臉方式合成裸照或性影像。

  • 處罰規定: 並非只有當事人的性私密照片才算「性影像」,濫用數位科技將他人相片重製為性虐待、裸露或色情影像均屬犯罪:

    • 觸犯《刑法》第319條之4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若被害人為兒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 警方重要呼籲與受害求助指引

每個人都有性隱私權、名譽權及肖像權,有權利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影像。即便因年少無知自行拍攝性影像,也不容許任何人散布、留存。

若發現性影像遭到拍攝、未經同意被散布,或照片遭冒用製作性影像,請依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1. 保留證據: 盡快截圖並保留相關帳號、對話紀錄及當初傳出的影像。

  2. 立即報案: 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

  3. 申訴下架: 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要求下架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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