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及《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爾來有民眾反映學校收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費用之疑慮,為保障相關人權益,健全學生自治組織財務管理,各校
如有收取或代收學生會費,應依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階段及費用性質,依循相關收退費規定,確認收費依據並踐
行相關程序,不得僅以列入註冊繳費單或學生已完成繳費,作為已充分告知或確認繳費意願之依據。
三、各級學校應注意事項摘述如下,完整規定請參閱附件: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學校收取之代辦費如非屬本局公告之收費項目,應依規定經收取會議通過,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於收費前公
告。
2、收取各項費用前,應先以書面向學生家長說明,切實開立收據,並依規定按會計程序列帳。相關會議紀錄、費用
收據及資料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其收支情形並應公告於學校網路。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學校不得於規定範圍外另立名目收取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
2、如屬其他代收代辦費,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且在家長代表出席下決議通過始得收費。費用收據、學校
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收支情形應公告,結餘款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比例退還學生。
四、各校收取或代收學生會費,屬相關收費規定所定應公告之費用者,應依上開規定公告收支情形,落實公開透明。
請各校輔導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定期公開學生會費收支及運用情形;如有歷年累積款項,請一併說明其保管及後續
處理方式,以利學生及家長瞭解。
五、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及《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全文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