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畢業標準同學名單,請同學找各班導師確認。
注意事項:
1. 依據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規定:「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及本校畢業標準:「1、總學分合計達160學分。2、必修須達120學分。3、選修學分至少須達40學分,其中「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類」,合計至少需修習8學分。4、未滿三大過。5.核心科目須達48學分…等」。請同學及家長審慎評估並選擇重修科目。
2. 高三應屆生及延修生同學請務必配合重修選課辦法申請所需之重修課程。
3.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法第42條規定,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4. 若需重修【上學期課程】,請於3月底前到校辦理申請
若需重修【下學期課程】,請於8月底前到校辦理申請
辦理重修,請同學自行到註冊組申請
5.如欲辦理修業證明書(升學用),請攜帶一張2吋照片及工本費30元到註冊組辦理
若有問題,請洽教務處註冊組黃筱珊老師 分機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