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稅捐稽徵處111年10月14日新北稅消字第1113172026號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娛樂稅法第8條:「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
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二)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
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
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如有舉辦娛樂活動或娛樂稅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府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6,吳聖
芬小姐),將由專人服務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