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1689A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
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爰貴校各任務型會議之與會學生代表應依
其相關法規所訂,由選舉或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的制度產生之。
三、另請貴校辦理相關學生代表參與各項任務型會議時,運用旨揭檢核表,強化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之能力;並請納
入學校相關處室業務移交資料,亦提供學生自治組織參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