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1學年度服務學習楷模王評選活動實施計畫暨本局112年6月17日新北教特字第1121167204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學校積極推動服務學習,榮獲本市111學年度服務學習楷模王「服務學習績優行政團隊」者,頒贈獎補助
金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榮獲「社團楷模王」者,頒贈獎補助金3,000元;榮獲「班級團隊楷模王」者,
頒贈獎補助金2,000元;榮獲「特色服務學習方案」者,頒贈獎補助金3,000元。
三、本案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市所屬公立學校:本案所需經費9萬2,000元整,擬由112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5100232
特殊教育學生公費及獎補助-學務工作-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品德教育計畫項下支應(L7248U)。
(二)私立學校恆毅高中、南山高中:本案所需經費6,000元整,擬由112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
55100232特殊教育學生公費及獎補助-特殊教育-723捐助私校-品德教育計畫項下支應。
四、經費請領程序依本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貴校免製領據,本局將依核定表逕撥付經
費至各校。
五、本計畫經費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餘款繳回方式分列如下:
(一)本市所屬公立學校: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賸餘款2萬元以下者,請先行留存各校,俟年底再依本局規定辦
理。
(二)私立學校恆毅高中、南山高中: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學校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
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
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
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
得辦理。
六、請貴校依核定金額憑撥,依實核銷,並寄送收支結算表1份至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