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師生】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代表參與各項任務型會議共通性自我檢核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49999A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對學生學業、
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
應依相關法規所訂,以選舉或學生自治組織推選制度,產
生各任務型會議之與會學生代表,以維學生權益。
三、檢附
國教署來函
及
檢核表
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