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班班級學生人數15人以下每班取1名,16人以上每班取2名。
四、有關「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計畫,請貴校依校內畢業生人數及情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如下:
(一)國中小應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高中職應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並公布之,
小組成員5人至17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二)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遴選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另設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之,如另設審查委員會,成員仍應包
括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5人。
五、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有關國中部分將其專長領域併同八大領域,並列為九
大領域;國小部分則將其專長領域併同七大領域,並列為八大領域,成績計算方式詳如實施計畫。
六、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者,其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
告〈含以上〉之紀錄。
七、有關本案相關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112)學年度市長獎頒獎典禮,將由市長親自頒獎並合影,各校市長獎得主得自由報名參加,頒獎時間暫定:國
中於113年6月17日(星期一);高中及國小(板橋、土城區)於113年6月18日(星期二);國小(不含板橋、
土城區)於113年6月19日(星期三)。
(二)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有關國中部分將其專長領域併同八大領域,並列為九
大領域;國小部分則將其專長領域併同七大領域,並列為八大領域,成績計算方式詳如實施計畫。
(三)詳細頒獎活動實施計畫、活動細節及相關事項,俟本局113年度另函通知為準,請貴校將本市市長獎頒獎典禮日
期列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俾利獲獎學生親自出席。
(四)有關各校自訂之「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部分,各校如每年修改審查標準或加分條件且未能及時
公告周知,易造成爭議,爰請貴校務必依據旨揭參考範例、上開說明三及四之規定,儘速召開相關會議研擬貴校
之評選計畫,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俾利學生及老師等相關人員因應準備。
(五)另有關市長獎獲獎名單部分,請貴校務必依據本局函頒之「新北市112學年度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
及貴校自訂之評選計畫,進行獲獎名單之計算、審議及確認後,始可提報本局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六)本案倘有未依照相關規定致影響獲獎人員權益者,本局將函請學校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