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教師】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1月2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22580350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
       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
       發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請貴校確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