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教師】辦理戶外教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留意食品安全事宜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新北市政府
       各級學校辦理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新北市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手冊」、「本市校園出現集體腸胃不適症狀事件處理流程」、「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各項經費編列基準」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二、各校辦理戶外教育之食品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慎選供餐業者並簽訂契約:
1、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如需有專業證照人員或特殊專長人力協助時,得評估將部分課程協助事項及庶
       務性工作,委由專業人士、家長、志工、廠商或民間單位辦理,並與廠商或民間單位於委外契約內,規
       範履約內容及明定違反契約之責任。
2、確認活動供餐食廠商是否具合法營業執照;如為提供便當及餐盒等,建議優先選擇具食品工廠登記、實
       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或取得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優良之業者,除重視營養均衡外,亦應
       留意餐食製備衛生。
3、須請廠商或活動單位事先提供當日便當及餐盒等餐食相關資訊供學校參考。
4、於活動辦理場勘時進行烹調及用餐環境之檢查,確保環境衛生安全。
5、提供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加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或產品責任險)。
6、確認用餐場所提供衛生清潔用品(肥皂、洗手乳及酒精等)。
 (二)活動中,留意食品保存狀況及師生衛生自我管理:
1、確認餐食及用餐環境是否與活動前相符,善盡監督廠商依規定保存、運送食物之責,並檢視食物是否有
       變質或其他異狀之情形,嚴格把關食安環節。
2、加強勤洗手衛教宣導,用餐人員及餐具請學生落實衛生自我管理,確認已進行衛生清潔。
3、加強向師生宣導及落實異物通報機制,以維護師生用餐權益。
 (三)活動後,如有疑似食安事件,儘速通報並持續關懷學生:
1、餐點留樣妥善保存,以利後續採檢。
2、倘發生師生於活動過程中或結束後出現腸胃不適症狀或相關食安事件,請依「本市校園出現集體腸胃不
       適症狀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第一時間通報本局駐區督學、衛環科並完成校安通報,於外縣市時,就醫
       亦請醫療單位通知當地衛生單位,並務必派員關懷及追蹤師生身體狀況。
三、相關法規參考可逕於下列路徑下載:新北市戶外與海洋教育中心/戶外教育/戶外政策法規/【公告】各校
       辦理戶外教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https://www.sdec.ntpc.edu.tw/p/405-1000-4167,c136.php?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