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11829號函辦理。 二、旨揭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請貴校將旨揭資料,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並務依法落
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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