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22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42591059號函辦理。
二、模範母親代表應善盡「母職」角色,應避免舉薦僅具有個人事蹟之對象(例如個人熱心公益或事業有成,但缺乏教
養或撫育子女功績)。115年度表揚之對象事蹟如下,敬請確實轉知轄內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及團體踴躍推薦適
當人選:
(一)教養子女有成、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二)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三)為扭轉性別刻板印象,請積極舉薦生命經驗豐富,能顛覆以往性別刻板印象之對象。
(四)請積極舉薦身分特殊或具故事性之對象,如身心障礙、單親、新住民,或本身擔任寄養家庭者。
三、模範母親候選人應由貴單位舉薦,請備齊候選人推薦書(含小傳,內容請務必生動、生活化,並以600字至800字為
限)、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2吋半身照片2張、居家生活照片3張等資料(前述推薦書請提
供電子檔)。
四、上開相關表件可於本府社會局(網址:http://www.sw.ntpc.gov.tw/ )福利專區/人民團體/新北市市級暨區級
模範父母親代表遴選項目下載。
五、請貴單位於本(115)年1月28日(星期三)前薦送模範母親候選人(候選人須未曾當選為本市或本區模範母親代表)
相關資料予本所,俾利初審後報府彙辦,逾期恕不受理,尚祈諒察。
六、本案倘有聯繫,請逕洽本所社會人文課莊先生,聯絡電話:2911-2281,分機1257,
電子信箱:AS5877@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