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重慶路行人徒步區、縣民大道南側人行道及府中廣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一、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板橋區重慶路行人徒步區、縣民大道南側人行道不含非常熱區 及府中廣場申請使用及管理,以符合公
共空間使用公平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本場地,係指重慶路行人徒步區、縣民大道南側人行道不含非常熱區 及府中廣場 ,僅開放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三、 各機關於本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為限,禁止進行商業展售、政治集會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凡於 本場地 內舉辦活動者,
活動內容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核准,並以書面向本所辦理場地使用登記 。
四、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停止其使用
(一) 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 申請機關(單位)使用本 場地 曾有重大違規紀錄、情節嚴重者 。
(三) 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違反本場地事項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
(四) 未經 本所核准之各機關單位者 。
(五) 未依申請期限內申請者。
(六) 活動時有損害本場地設備之虞 、 有違公共安全者或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
(七) 活動使用時超過本場地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
(八)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
五、 本場地使用順序以申請文件送達本所先後順序判定之;如無法判別文件送達先後順序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
六、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場地使用日七日前檢附活動企劃書 、活動安全維護、清潔計畫書 、交通維持設施配置圖、申請範圍現況圖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須使用場地,且經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須使用場地,且經本所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大型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大型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
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所審查活動內容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所審查活動內容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 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
七、 本場地無提供水電設備,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場地倘有使用水電需求,須由申請單位自行準行準備。
八、 使用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使用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活動時間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止活動時間;若有特殊需要經本府同意後則不再此限。
(二) 申請單位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搭設舞台、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事先經本所同意使用。
(三)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須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並負起約束參與活動人員行為之責。
(四) 申請 單位 應接受 本所 和相關主管單位稽查核准使用之相關文件,不得拒絕或推辭未攜帶 。
(五) 交通或工作之車輛,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本場地,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
(六) 活動所需設備,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如有使用本場地設備之需要,需經本所同意,方得使用。
(七) 申請 單位 於 活動進行時應自行負責秩序 、 安全及環境清潔維護 ,且活動結束後需負責垃圾清運,並接受本所之檢查 。
九、申請機關(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當日清掃整理回復原狀,經 本所派員會同勘查 確認 場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
本所應拍照存證, 申請機關(單位) 須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
十、 本要點 簽奉核准後實施 ,變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