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師生】兩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辦理及本局110年11月24日新北教新字第1102238496號函諒
達。
二、本局以前函轉知各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
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如欲與中國大陸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時,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若未經各該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
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請貴校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應依前揭注意事項辦理,並請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交流內容與程
序是否涉政治性或爭議內容,並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