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全校教師】社團及聘任外聘師資依相關規定辦理註意事項
一、依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略以:「(第1項)校外人士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之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項之情形(本款另依據112年8月16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0條辦理之)。(第2項)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
,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5款規定查詢。」復依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
團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社團人員及師資,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
辦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倘貴校社團聘任外聘教師到校教學,請貴校務必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於聘任前至教育部各教育場
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核,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