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務處/全校師生/家長】「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暨「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0條及本局114年10月27日召開本市114學年度獎勵優秀畢業生市長獎第1次籌備會紀錄辦理。
二、旨揭計畫為鼓勵本市各校優秀畢業生,肯定其多元學習成就,並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激發楷模學習。
三、優秀畢業生類別及名額如下:
 (一)學習卓越市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1名(限1名)。
 (二)特殊展能市長獎: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含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

       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名額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三)局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班班級學生人數15人以下每班取1名,16人以上每班取2名。
四、有關「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計畫,請貴校依校內畢業生人數及情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如下:
 (一)國中小應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高中職應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並公布之,小

       組成員5人至17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二)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遴選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另設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之,如另設審查委員會,成員仍應包括

       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5人。
五、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有關國中部分將其專長領域併同八大領域,並列為九大

       領域;國小部分則將其專長領域併同七大領域,並列為八大領域,成績計算方式詳如實施計畫。
六、為確保受獎學生之品德表現符合獎項精神,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或「局長獎」者,其日
       常生活表現須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並足以為學校學生之楷模者,以彰
       顯獎項表揚優秀品學表現及樹立楷模之宗旨。
七、有關本案相關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學年度與市長合影活動,各校市長獎得主得自由報名參加,合影時間暫定115年6月8日(星期一)至6月12日(星

      期五)或115年6月22日(星期一)至6月26日(星期五)。
 (二)詳細合影活動實施計畫、活動細節及相關事項,俟本局另函通知為準,請貴校將本市市長合影活動日期列於114學

       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俾利獲獎學生親自出席。
 (三)經查往年多因各校對有效獎項認定或加分條件等說明定義不明,致衍生陳情案件。爰請貴校就自訂之「畢業生特殊

       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確實依據旨揭參考範例及上開說明第三、四點規定,儘速召開相關會議檢視並研擬評

       選計畫,如有修訂審查標準或加分條件,應即時透過多元管道公告周知,並向學生及家長詳加說明,避免發生爭議。
 (四)另有關市長獎獲獎名單部分,請貴校務必依據本局函頒之「新北市114學年度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

       及貴校自訂之評選計畫,進行獲獎名單之計算、審議及確認後,始可提報本局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以避免後續相關

       爭議。
 (五)本案倘有未依照相關規定致影響獲獎人員權益者,本局將函請學校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附件:114新北市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新北市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