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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全校師生/家長】協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就學

協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就學,請貴校建立並落實「預借機制」,加速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撥款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0083號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5條、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學

       生可申貸之範圍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電

       腦及網路使用費。學生申貸項目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發放予學生。
三、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

       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5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前開預撥款自撥

       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四、教育部前以104年1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09004號函請各校建立「代墊機制」,惟時有接獲學

       生反映因旨揭款項撥付過晚,致其仍需另外籌措墊付,已失去就學貸款協助學生之精神。為使學生

       於學期初即具備充足資源,安心就學,針對學生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

      (以下簡稱加貸款項),請各校確實建立並落實「預墊機制」,說明如下:
  (一)公立學校:於學期初運用校務基金支應學生加貸款項數額。
  (二)私立學校:依前述說明二規定,於學期初向承貸銀行申請預撥款項,並及時撥付予申貸學生加貸款

        項數額。
  (三)教育部將持續督導各校建立「預墊機制」之辦理情形,並納入相關獎勵及補助之參考依據。
五、承上,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之立場,於學期初先行撥付學生當學期加貸款項予學生,使其無須俟開

       學後三至四個月或承貸銀行撥款後始得領取。學校預先撥款後,如有學生不符申貸資格者,得予追

       繳,或改以學校緊急紓困助學金方式辦理(免予追繳,直接補助)。
六、另經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不符申貸資格者,請貴校審酌其家庭實際狀況,強化並落實對經濟弱勢學

       生之扶助;必要時,得依就貸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認定確有貸款必要者協助辦理,並

       將加貸款項納入當學期貸款額度。
七、若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洽國教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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