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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全校師生】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代表參與各項任務型會議共通性自我檢核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49999A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
       應依相關法規所訂,以選舉或學生自治組織推選制度,產生各任務型會議之與會學生代表,以維學生權益。
三、檢附國教署來函檢核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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