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無力償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學生手冊」加強對學生宣導及協助學生順利償還就學貸款。
附件:無力償還手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113年12月26日以臺教高(四)
字第1132203411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55761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旨揭要點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可貸項目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38603號函
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
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
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範圍。復依教育部106
年9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136390號函,業將「音樂指導費」認列為可貸項目,並納入學
雜費貸款金額項下,先予說明。
三、為節省學生對保時間,請貴校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註冊繳費單應載明可貸項目:為避免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程序時,因註冊繳費單
未載明可貸項目或申貸金額誤填情形,致資訊不全而衍生爭議,請貴校確實於註冊繳費單載明
就學貸款可貸項目及金額。
(二)註冊繳費單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貴校所產出之註冊繳費單上可貸項目名稱,
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即可貸項目名稱標示一致),俾利承貸銀行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事宜。
四、貴校如對上述說明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教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