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5年6月10日以臺
教高(四)字第1152201817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0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817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以下單位詢問:
(一)高職: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劉小姐,電話:(02)77366163。
(二)高中: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陳小姐,電話:(02)7736884。附件:教育部 令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九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
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
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
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
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
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
各該主管機關得查核學校辦理前項費用發放情形,並納入核定學校相關獎補助經費之參據。
第十一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
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
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
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
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
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
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協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就學,請貴校建立並落實「預借機制」,加速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撥款事宜,請查照。(2026.05.11最新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0083號函。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5條、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學生
可申貸之範圍為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電腦及
網路使用費。學生申貸項目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發放予學生。
三、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
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5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前開預撥款自撥付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四、教育部前以104年1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09004號函請各校建立「代墊機制」,惟時有接獲學
生反映因旨揭款項撥付過晚,致其仍需另外籌措墊付,已失去就學貸款協助學生之精神。為使學生於
學期初即具備充足資源,安心就學,針對學生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以
下簡稱加貸款項),請各校確實建立並落實「預墊機制」,說明如下:
(一)公立學校:於學期初運用校務基金支應學生加貸款項數額。
(二)私立學校:依前述說明二規定,於學期初向承貸銀行申請預撥款項,並及時撥付予申貸學生加貸款項
數額。
(三)教育部將持續督導各校建立「預墊機制」之辦理情形,並納入相關獎勵及補助之參考依據。
五、承上,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之立場,於學期初先行撥付學生當學期加貸款項予學生,使其無須俟開學
後三至四個月或承貸銀行撥款後始得領取。學校預先撥款後,如有學生不符申貸資格者,得予追繳,
或改以學校緊急紓困助學金方式辦理(免予追繳,直接補助)。
六、另經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不符申貸資格者,請貴校審酌其家庭實際狀況,強化並落實對經濟弱勢學生
之扶助;必要時,得依就貸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認定確有貸款必要者協助辦理,並將加
貸款項納入當學期貸款額度。
七、若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洽國教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溢貸情形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6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55564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
,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
還承貸銀行。
三、為避免貴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至
本系統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7月10日(星期五)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退還時請
副知本局。
四、本系統所列申貸學生名單,係同時請領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
女或原住民等特殊身分助學補助者,由教育部於115年6月5日勾稽得之,提供貴校檢核參考,請貴校以彙
報當日之實際情形為準。餘未申請前開助學補助之申貸學生,如有加退選學分或休退學等學籍異動者,仍請
貴校自行檢核溢貸情形,並於本系統彙報。
五、有關「退還就學貸款溢領金額流程圖」及「溢貸情形彙報步驟」請至本系統-「其他事項」-「教育部相關
說明事項資料下載」自行下載參閱;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國教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義務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37326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協助提醒申辦就學貸款學生,注意切實依約還款,必要時得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以降低逾期放款
及呆帳風險,各項寬緩措施說明如下:
(一)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
已成年在學階段),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
元以下;養育2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且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
(二)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三、檢送臺灣銀行所報截至115年3月底「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逾期情形統計表─高級中等學校」1份供參。





附件:114學年第二學期高中就學貸款申辦流程表(請下載)
臺灣銀行就學款入口網:https://sloan.bot.com.tw/(
請點選)
附件:無力償還手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113年12月26日以臺教高(四)
字第1132203411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55761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旨揭要點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可貸項目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38603號函
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
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
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範圍。復依教育部106
年9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136390號函,業將「音樂指導費」認列為可貸項目,並納入學
雜費貸款金額項下,先予說明。
三、為節省學生對保時間,請貴校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註冊繳費單應載明可貸項目:為避免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程序時,因註冊繳費單
未載明可貸項目或申貸金額誤填情形,致資訊不全而衍生爭議,請貴校確實於註冊繳費單載明
就學貸款可貸項目及金額。
(二)註冊繳費單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貴校所產出之註冊繳費單上可貸項目名稱,
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即可貸項目名稱標示一致),俾利承貸銀行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事宜。
四、貴校如對上述說明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教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7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4280號函、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二)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家庭年所得總額放
寬至148萬元以下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三)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3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不限家庭年所得均
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四)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但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
成年在學階段)可申請貸款,惟利息應自行負擔。
三、有關學生畢業後就學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一)緩繳本息部分,貸款人月收入未達5萬元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
,再多放寬月收入門檻1萬元。例如:養育1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6萬元以下;養育2
名子女者,得申請緩繳本息門檻為月薪7萬元以下,依此類推,且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二)只繳息不還本(只繳交利息不用償還本金)部分,貸款人得申請次數為12次(12年)。
四、有關貴校辦理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貴校於學期開始前開立寄發學生註冊單時,註冊單所列收費項目,應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之項目名稱一致,以免承貸銀行受理就學貸款業務時,難以判斷可貸項目。
(二)貴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就學貸款之相關規定,申貸學生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
講習;必要時,貴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三)有關財產查調結果公布日,為各批次彙報截止日後推算約10個工作天,每學期各有2次截止日,分述如下:
1、上學期:114年10月10日及10月31日(10月31日為上學期最後截止日)。
2、下學期:115年3月10日及3月31日(3月31日為下學期最後截止日)。
(四)貴校應於前開查調彙報作業截止前,依報送規格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配偶)
之相關資料至「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下稱就貸系統),由就貸系統彙總送財
政部查調其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後,再將查調結果轉知學校,逾期不予受理;另如有疑義或逾期申報,
請貴校轉知學生自行申請紙本資料,並交由貴校複查後,函知承貸銀行。
(五)就貸系統公告前開家庭年所得總額查調結果後,請貴校再至就貸系統下載,並依該結果確認學生是否有
未成年或有已成年且在學中之兄弟姊妹、子女,最後再將貴校確認之結果上傳至就貸系統,並於匯出學
生貸款資格結果後,函知承貸銀行辦理撥款。
(六)查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紀錄」,如學生於
承貸銀行撥款前已辦妥休、退學手續,則學校需通知承貸銀行不撥付休學學生之貸款。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貴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貴校應至就貸系統,定期彙報前1個月學生畢業、轉
學、休學、廢止學籍、死亡等就學異動情形,並函送異動學生名冊予承貸銀行。如本案於每月15日前未
完成彙報,則為逾期辦理;倘當月無異動,仍請至就貸系統填報。
(二)貴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依據就貸系統公告之溢貸檢核結果,函知當學期溢貸學生名冊及
退還溢貸金額予承貸銀行,並副知國教署及本局。
(三)依據本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7條第1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
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
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請貴校加速辦理撥款程序,並依教育部104年1月
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09004號函意旨,考量於學期初先行代為墊支申貸學生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
活費;申貸生活費之學生,如經承貸銀行審核不符申貸資格者,貴校所代為支應之經費,可向學生追繳,
減輕就學費用負擔。
(四)依教育部112年4月17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31251號函意旨,如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
行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與承貸銀行所簽訂之契約同意權,導致學生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若屬特殊且緊急
之狀況,學生家庭可申請民事法庭緊急監護認定,取得裁定書後,賡續完成申貸流程。
(五)如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家境困難,經貴校評估難以償還就學貸款,請貴校另案協助學生申請其他就學補助,
或協助償還就學貸款。
(六)有關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相關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請勿將可
識別或未加密之學生個人資料傳送至承貸銀行或其他機關。
(七)本案其他注意事項,請至就貸系統(網址:https://credit.moe.gov.tw/home)—「其他事項」─「本
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項下,下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貸業務手冊」及「系統操作手冊」電子檔
參閱。
六、若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洽下列管道諮詢:
(一)如有就貸系統操作或資料匯入相關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諮詢服務信箱「moe@ekera.com.tw」,
或撥打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28953或(02)23928975。
(二)如有作業程序、法令規章、可貸金額或資格認定相關問題,可逕洽國教署承辦人梁小姐,
電話:(04)37061122。
(三)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至就貸系統「其他事項」填寫反映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