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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 班聯會 組織章程
                                                                                                            1041016學生 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1070914會員 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新北市天主教恆毅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 班聯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 條第一項設立,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全校高級中等學制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參與學生自治事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六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
二、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得於本會辦理活動給予收費上差別待遇。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本會置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會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本校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會員代表 二 人,
任期一學年。
會員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罷免,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
大會另定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四、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五、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十條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會長擔任召集,由本會會長擔任召集,置議長一人置議長一人,,由由當年度會長擔任當年度會長擔任,,任期一學年。任期一學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員代表大會議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員代表大會議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本會會長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會員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決議七日內移請會員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部門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學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推選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
一、秘書組: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維繫日常會務正常運行。
一、秘書組: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維繫日常會務正常運行。
二、活動組:提升全校康樂活動
二、活動組:提升全校康樂活動 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三、文宣組: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三、文宣組: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四、學權組:彙整學生意見,維繫師生間良好意見交流管道。
四、學權組:彙整學生意見,維繫師生間良好意見交流管道。
五、總務組: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
五、總務組: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項財物管理。項財物管理。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咨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咨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會員代表大會另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定之。
第五章
第五章 經費及會費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會費之收取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本會會員會費之收取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含休學、轉學、自願退 學等學等)),得依,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行政部門另定之。則由行政部門另定之。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附則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 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二、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核呈核學校備查學校備查,並,並經經會長公布後施行,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修正時亦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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