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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暨「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0條及本局114年10月27日召開本市114學年度獎勵優秀畢業生市長獎第1次

       籌備會紀錄辦理。
二、旨揭計畫為鼓勵本市各校優秀畢業生,肯定其多元學習成就,並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激發

       楷模學習。
三、優秀畢業生類別及名額如下:
 (一)學習卓越市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每班第1名(限1名)。
 (二)特殊展能市長獎:在學期間表現傑出之畢業生(含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

       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名額為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

       一,並採無條件進位計算。
 (三)局長獎: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班班級學生人數15人以下每班取1名,16人以上每班取2名。
四、有關「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計畫,請貴校依校內畢業生人數及情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如下:
 (一)國中小應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高中職應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

       辦法並公布之,小組成員5人至17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

       相關人員組成之。
 (二)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遴選由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或另設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之,如另設審查委員

       會,成員仍應包括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5人。
五、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有關國中部分將其專長領域併同八大

       領域,並列為九大領域;國小部分則將其專長領域併同七大領域,並列為八大領域,成績計算方

       式詳如實施計畫。
六、為確保受獎學生之品德表現符合獎項精神,領取「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或「

       局長獎」者,其日常生活表現須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不得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並足以為學校學生之楷模者,以彰顯獎項表揚優秀品學表現及樹立楷模之宗旨。
七、有關本案相關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學年度與市長合影活動,各校市長獎得主得自由報名參加,合影時間暫定115年6月8日(星期一

      至6月12日(星期五)或115年6月22日(星期一)至6月26日(星期五)。
 (二)詳細合影活動實施計畫、活動細節及相關事項,俟本局另函通知為準,請貴校將本市市長合影活動

       日期列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俾利獲獎學生親自出席。
 (三)經查往年多因各校對有效獎項認定或加分條件等說明定義不明,致衍生陳情案件。爰請貴校就自訂

       之「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確實依據旨揭參考範例及上開說明第三、四點規定,

       儘速召開相關會議檢視並研擬評選計畫,如有修訂審查標準或加分條件,應即時透過多元管道公告

       周知,並向學生及家長詳加說明,避免發生爭議。
 (四)另有關市長獎獲獎名單部分,請貴校務必依據本局函頒之「新北市114學年度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

       業生實施計畫」及貴校自訂之評選計畫,進行獲獎名單之計算、審議及確認後,始可提報本局辦理

       後續相關事宜,以避免後續相關爭議。
 (五)本案倘有未依照相關規定致影響獲獎人員權益者,本局將函請學校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附件:114新北市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新北市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 11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二) 新北市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辦理(114年1月6日新北教中字第1140012295號函頒佈)。
二、 目的:肯定學生多元學習成就,激勵學生榮譽感,增強學習信心與意志,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

        激發楷模學習。
三、 評選方式:由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核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四、 審查委員會成員: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

        執行秘書,並敦聘委員9席,詳如下列:
 (一) 行政代表:秘書室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計3位。
 (二) 教師代表:高、國中三年級導師,計4位(該年段級導師與其餘導師中推派一名為代表)。
 (三)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及畢業生家長代表,計2位(候選人的家長除外)。
五、 申請類別與資格:
 (一) 申請類別:請依申請類別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獎狀、服務證明(或時數)。
1. 在學期間具有「特殊才能」足堪表率,例如: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等

    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2. 具有「品德典範」足堪表率,如:社會或學校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

    出,經本委員會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錄取名額高、國中以至多1人為限。
 (二) 總得獎名額:高中部2人,國中部3人。名額係依普通班畢業班級數的三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進位。
 (三) 申請限制:
1. 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

    不予計分。
2. 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未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3. 同一學生就「學習卓越市長獎」與「特殊展能市長獎」二獎項,不得重複獲獎,以「學習卓越市長獎」

    為優先,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六、 推薦、申請、審核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 推薦:本校教師、行政業務承辦人員均得填寫相關表件,連同證明,推薦「特殊展能市長獎」候選學

        生,於4月2 日 星期 三 中午 12 點以 前送達學務處訓育組。
 (二) 申請:應屆畢業生或其家長亦得填寫相關表件,連同證明,申請將自己或子女列為「特殊展能市長獎」

        候選人,於4月2 日 星期 三 中午 12 點以 前送達學務處訓育組。
 (三)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須召開評審會議,完成審議工作,並公告決議之獲獎名單。
 (四) 上述名單自公告日起,三天內無相關權益人(指申請人、推薦人、候選學生)提出異議即確定;若有異議

        ,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本校審查委員會即應召開會議複審之,並公告相關決議。
 (五) 為不影響畢業頒獎作業,複審會議以一次為限。委員會應於接獲前述申覆案時,一併通知原已列為獲

       獎之相關學生及其推薦、申請人。

 (六)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核計畫及推薦申請表件,需公告於本校網頁,並發送各畢業班級公告之。
七、 有效獎狀、獎盃、獎牌等之認定:
 (一) 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二) 全國性、全市性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三) 政府機關主(委)辦或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

        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四) 個人獲獎積分優於團體獲獎。
 (五) 以上所有獲獎應於111至113學年度報名截止之在學期間(111.8.1~114.4.2)取得。
 (六) 校內獲獎不列入積分累計,但可做為評選名次難分高下時參考。
 (七) 各獎項認定未盡之處,由本委員會定之。

八、 各項比賽計分標準:
 (一) 計分標準
 (二) 政府機關主辦之比賽依上表 計分 政府機關 指導, 委請所屬單位辦理之比賽依上表所得分數乘 2/3 計

        算各級學 校自 辦或 民間團體機構辦理之比賽依上表所得分數乘 1/2 計算。
 (三) 國際級比賽參賽國家或地區數需為五 含 個以上 全國級比賽參賽縣市數需為五 含 個以上。
 (四) 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 團體獎狀影本蓋關

        防,評分標準同上 5 人以下 含 5 人 )),以表列方式計算,超過 5 人之團體,以所獲分數 60% 計算。
 (五) 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 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

        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為 10 分 。
 (六) 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 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七) 於政府機關主辦各項競賽所獲之獎項,請同時提具該競賽簡章及總得獎名單,經檢核確定者,評分標

        準同上。
 (八) 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 名單產生後,亦同時

        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

        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 補。
 (九) 校外團體舉辦之競賽獎項,若無法明確提供獲獎之區域層級,將依上列計分標準之 表列最末欄所列,

        依得獎名次給分。
 (十) 評選 計分 若遇 同分 或 有 未盡 事宜 或有認定疑義, 其處理機制 由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議決 。
九、 獲獎同學若因故無法受獎且須遞補時,則依本校審查委員會之評選名次依序遞補之。
十、 本 評選辦法草案經校長核可後呈送 委員會 議決修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13學年度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

          113學年度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公告網頁附件)

 

 

 

 

 

112學年獲獎畢業生與市長合照活動相片集

 

 

 

 

112學年公告

113學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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