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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 11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二) 新北市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辦理(114年1月6日新北教中字第1140012295號函頒佈)。
二、 目的:肯定學生多元學習成就,激勵學生榮譽感,增強學習信心與意志,透過公開表揚,樹立典範,

        激發楷模學習。
三、 評選方式:由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核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四、 審查委員會成員: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

        執行秘書,並敦聘委員9席,詳如下列:
 (一) 行政代表:秘書室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計3位。
 (二) 教師代表:高、國中三年級導師,計4位(該年段級導師與其餘導師中推派一名為代表)。
 (三)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及畢業生家長代表,計2位(候選人的家長除外)。
五、 申請類別與資格:
 (一) 申請類別:請依申請類別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獎狀、服務證明(或時數)。
1. 在學期間具有「特殊才能」足堪表率,例如: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社團活動等

    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2. 具有「品德典範」足堪表率,如:社會或學校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

    出,經本委員會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錄取名額高、國中以至多1人為限。
 (二) 總得獎名額:高中部2人,國中部3人。名額係依普通班畢業班級數的三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進位。
 (三) 申請限制:
1. 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

    不予計分。
2. 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未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3. 同一學生就「學習卓越市長獎」與「特殊展能市長獎」二獎項,不得重複獲獎,以「學習卓越市長獎」

    為優先,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六、 推薦、申請、審核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 推薦:本校教師、行政業務承辦人員均得填寫相關表件,連同證明,推薦「特殊展能市長獎」候選學

        生,於4月2 日 星期 三 中午 12 點以 前送達學務處訓育組。
 (二) 申請:應屆畢業生或其家長亦得填寫相關表件,連同證明,申請將自己或子女列為「特殊展能市長獎」

        候選人,於4月2 日 星期 三 中午 12 點以 前送達學務處訓育組。
 (三)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須召開評審會議,完成審議工作,並公告決議之獲獎名單。
 (四) 上述名單自公告日起,三天內無相關權益人(指申請人、推薦人、候選學生)提出異議即確定;若有異議

        ,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本校審查委員會即應召開會議複審之,並公告相關決議。
 (五) 為不影響畢業頒獎作業,複審會議以一次為限。委員會應於接獲前述申覆案時,一併通知原已列為獲

       獎之相關學生及其推薦、申請人。

 (六) 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核計畫及推薦申請表件,需公告於本校網頁,並發送各畢業班級公告之。
七、 有效獎狀、獎盃、獎牌等之認定:
 (一) 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二) 全國性、全市性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三) 政府機關主(委)辦或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

        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四) 個人獲獎積分優於團體獲獎。
 (五) 以上所有獲獎應於111至113學年度報名截止之在學期間(111.8.1~114.4.2)取得。
 (六) 校內獲獎不列入積分累計,但可做為評選名次難分高下時參考。
 (七) 各獎項認定未盡之處,由本委員會定之。

八、 各項比賽計分標準:
 (一) 計分標準
 (二) 政府機關主辦之比賽依上表 計分 政府機關 指導, 委請所屬單位辦理之比賽依上表所得分數乘 2/3 計

        算各級學 校自 辦或 民間團體機構辦理之比賽依上表所得分數乘 1/2 計算。
 (三) 國際級比賽參賽國家或地區數需為五 含 個以上 全國級比賽參賽縣市數需為五 含 個以上。
 (四) 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 團體獎狀影本蓋關

        防,評分標準同上 5 人以下 含 5 人 )),以表列方式計算,超過 5 人之團體,以所獲分數 60% 計算。
 (五) 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 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

        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為 10 分 。
 (六) 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 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七) 於政府機關主辦各項競賽所獲之獎項,請同時提具該競賽簡章及總得獎名單,經檢核確定者,評分標

        準同上。
 (八) 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 名單產生後,亦同時

        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

        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 補。
 (九) 校外團體舉辦之競賽獎項,若無法明確提供獲獎之區域層級,將依上列計分標準之 表列最末欄所列,

        依得獎名次給分。
 (十) 評選 計分 若遇 同分 或 有 未盡 事宜 或有認定疑義, 其處理機制 由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議決 。
九、 獲獎同學若因故無法受獎且須遞補時,則依本校審查委員會之評選名次依序遞補之。
十、 本 評選辦法草案經校長核可後呈送 委員會 議決修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13學年度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

          113學年度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辦法(公告網頁附件)

 

 

 

 

 

112學年獲獎畢業生與市長合照活動相片集

 

附件: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111學年度特殊展能市長獎申請表

 

109學年公告

110學年公告

112學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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